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八條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爲,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 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 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 爲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爲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 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六) 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七) 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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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認定
1、本罪與請客送禮的界限 在認定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時,要注意劃清與請客送禮的界限。在現實生活中,禮尚往來的請客送禮一般都以公開的方式進行,且禮品的價值一般較小,行爲人沒有明顯的、直接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動機和目的,這與本罪的行賄行爲有本質區別。 2、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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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概念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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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量刑標準
1、爲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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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認定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罪與非罪的界限:正確認定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必須劃清其與一般違法行爲的界限,在認定中,應該注意以下三點:第一、由於經濟活動中存在一定風險的客觀使然,若行爲主體所實施的行爲是在法規、章程規定的範圍之內,且行爲人既沒有濫用權利,也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