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是一種有序的法制經濟,商品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及其他營利性服務的經濟行爲都應規範化、合法化,各種營利性活動應當在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機制下進行,應遵循國家法規乃至商業慣例。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行爲則違背誠實信用、公軍”搶走生意,嚴重挫傷合法經營者的積極性,使市場競爭營業處於混亂無序的狀態。在司法實踐中以行賄罪認定和處理這些問題,囿於主體的公職身份、客觀上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的侷限,難免存在困難偏差,出現打擊盲點。而且,可以預見,隨着公務員制度建立完善,國家工作人員直接以權謀私、以權換利的賄賂犯罪會逐步減少,而部分商品經營者、從事營利活動的個人、企事業單位利用賄賂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謀取非法利潤的商業行賄犯罪會不斷上升,其隱蔽性和欺騙性很大,且併發其他多種犯罪,危害極大,爲打擊制裁經濟犯罪、規定經濟行爲,《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設立對公司、企業由買方或賣方單獨給付或雙方共同給付的款項,回扣、手續費在實踐中名目繁多,花樣翻新,是具有兩面性的事物,有加速商品流通、促進經濟發展的的一面,也有阻礙、破壞商品經濟的一面。原則上,只要買賣雙方和中間人本着誠實信朋、公平交易的原則,在不違反國家政策法律的情況下支付收受,對經濟發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應予以承認和保護,但是某些情況下,回扣、手續費的支付與收受會危害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嚴重的則可能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支付回扣、手續費是本罪客觀方面的主要表現形式。回扣是商品買賣或勞務服務活動中,賣方從其賣得的價款中按比例或不按比例返還給買方的一部分款項,返還方式、比例由雙方商定。回扣專指買方所得的由賣方返還的價款。手續費指佣金以及買賣雙方當事人、居間人聽得的佣金、回扣性質以外的報酬佣金、回扣性質以外的報酬。這裏的佣金專指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居間介紹買賣所得的,由買方或賣方單獨給付或雙方共同給付的款項,回扣、手續費在實踐中名目繁多,花樣翻新,是具有兩面性的事物,有加速商品流通、促進經濟發展的的一面,也有阻礙、破壞商品經濟的一面。原則上,只要買賣雙方和中間人本着誠實信朋、公平交易的原則,在不違反國家政策法律的情況下支付收受,對經濟發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應予以承認和保護,但是某些情況下,回扣、手續費的支付與收受會危害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嚴重的則可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經營、營利性服務等經濟活施違法犯罪的要平等地制裁打擊,不能搞區別對待,寬嚴不一。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均爲故意。其目的是爲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此處的謀利,不同於經濟活動中依法經營,獲取的正當利益,而是謀取暴利、追求不正當的高額經濟利潤。就行賄方而言,旨在通過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謀取高於其提供的商品、勞務服務所應得的公平利潤,其動機還可能是爲了壟斷市場、排除競爭對手,最終進行壟斷經營,謀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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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概念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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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註冊資本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條[虛報註冊資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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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註冊資本罪量刑標準
1、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2、單位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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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司法解釋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條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募集資金金額l%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未經法定的機關覈准或者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