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取得物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原始取得物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物權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如下方式:
1、勞動生產。
2、公法方式包括徵用、沒收、罰款、罰金等。
3、先佔、拾得、發現、添附、時效取得、善意取得。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
二、擴展資料:
《民法典》其他規定如下:
第三百一十二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三百一十三條: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在我國相關的物權取得應是善意的取得,購買、勞動、罰沒等行爲方式取得的。對方違法佔有這類物品的,相關當事人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對這類相關的物品進行追回,保護這類人員的合法物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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