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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無中文標識的行政處罰標準包括什麼?

商標2.48W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籤;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產品無中文標識的行政處罰標準包括什麼?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採取無害化處理、銷燬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對因標籤、標誌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產品標識是指用於表明產品信息的各種表述和指示的統稱。產品標識主要表現爲產品的名稱、產地,生產企業的名稱、廠址,產品的主要成份、規格型號,以及生產日期、失效日期,警示標誌等。產品的標識既可以標註在產品上,也可以標註在產品包裝上。其內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它的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