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所包含的處罰種類有哪些?
1、警告。
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爲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爲人違法行爲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範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爲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爲並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
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爲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爲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爲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爲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
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爲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爲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由於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因而法律對其適用作了嚴格的規定:
(1)在適用機關上,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
(2)在適用對象上,一般只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自然人,但不適用於精神病患者、不滿14歲的公民以及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週歲以內的嬰兒的婦女,同時也不適用於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3)在適用時間上,爲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適用程序上,必須經過傳喚、訊問、取證、裁決、執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2)行爲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3)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4)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處罰是由行政機關來進行處理,一般在給予處罰的結果時就需要結合實際的案件情況來確定,不同的案件所存在的處罰標準是不一樣的,如果對行政決定有任何不服的,那麼是可以選擇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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