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與單位合同到期後還要寫離職證明嗎
一、員工與單位合同到期後還要寫離職證明嗎?
員工與單位合同到期後還是需要開具離職證明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相關注意事項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國務院公佈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爲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爲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
借鑑國際經驗,爲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因爲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1、開離職證明要注意必須的格式。
2、開離職證明必須要蓋“鮮章”也就是離職證明覆印是無效的。
3、蓋的章必須是單位的公章或者人事章。
三、離職證明的用途有哪些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員工在合同到期時如果選擇不續約可以正常辦理離職手續,單位也需要協助進行將員工的社保關係檔案等資料進行轉移,並對工資的金額及發放進行確定,同時需要開具出離職證明供員工入職下一家單位時使用。需要注意的是離職證明只能開具一份,並且只有原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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