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能否享受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
外嫁女能否享受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的法律沒有明確的條款規定。但是,被徵收人是否能夠作爲合法的身份享受徵地補償安置政策,有一個關鍵點在於被徵收人是否是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對於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標準,目前我們法律也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但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及一些地方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有一個原則性的規定:“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般而言,主要是從三個方面認定一個人是否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員:
1、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
2、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活;
3、是否依法登記爲常住戶口。
三者是一致,就可認定這個人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然而,當下中國的農村的生產、生活方式已經發生了很大的改變。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其一,對於現在的農村而言,年輕人外出務工已經普遍,農村除了老人和小孩之外,青壯年常年在農村生產、生活已比較少見,大多數都是在逢年過節纔回家小住一段時間。因此,以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來認定一個人是否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經不夠準確。
其二,隨着社會的發展,獨生子女數量增多,農村的婚嫁風俗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嫁女、入贅這些界限越來越模糊。兩家孩子結婚之後屬於嫁女呢,還是招女婿呢?這個已經很難界定,小兩口結婚後住女方,還是住男方?又抑或兩邊都不住,在城裏買房住,已是人們的自由選擇。因此,“外嫁女”這個概念本身已經成爲一個過時的概念。本文爲方便理解,繼續使用這一提法。
基於以上兩點,農村女子結婚後是否還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員,判斷依據最終就落到了“戶口”這個關鍵問題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爲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徵地拆遷過程中,符合規定的外嫁女依法享受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的徵地補償、安置待遇,任何以出嫁爲由,對外嫁女區別對待的做法,都是違法的,遇到這種情況,被徵收人應果斷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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