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強拆需要什麼手續?
一、違法建築強拆需要什麼手續?
違章建築強拆需要經過立案、調查、聽證、送達處罰決定書四個環節,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後才能進行拆除,同時在拆除之前還要仔細認定該處建築是否屬於違法修建的,避免出現拆錯房屋的情況。具體手續如下:
第一步,立案。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爲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爲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
第二步,調查程序。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個人,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
第三步,決定程序。告知,聽取陳述、申辯、聽證;
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簽收、積極應對處罰決定書、只有在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時,纔可以依法拆除違章建築。
二、違章建築的處罰方式有哪些?
1、違法佔用集體土地或農用地進行建設,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爲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罰款。
3、對歷史和社會原因形成的違建處理:因爲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規劃手續情況,這種情況下不宜按照違章建築處理,特別是在房屋徵收和土地徵收中這類矛盾尤爲凸出,應當組織規劃、土地、執法等部門對於未辦理關手續的建築物進行認定,認定爲合法的要給予補償,認定違法的不予補償;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爲實現拆遷速度,將一些歷史原因形成的違章建築強制拆除。
一般來說,建築物強拆屬於違法行爲,建築物的拆除機構如果在未與建築物的產權人達成合理且合法的拆遷協議或者是不符合強制拆除的條件下拆除建築物的,主語非法拆除,但是如果建築物本身就應當拆除的,在執法機關將拆遷決定下達時,如果當事人拒絕拆遷的,此時可以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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