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違法建築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強拆違法建築的法律規定,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房主不簽字房屋可以強拆嗎
針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徵收單位應當在徵得被徵收人的意見後將徵地相關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然後履行徵地公告及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的程序,如果被徵收人對安置補償標準仍然有異議,可以向上級政府申請協調和裁決,但不影響徵地的正常實施。如果被徵收人始終拒絕簽字,又沒有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徵地單位可以責令其交出土地,並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針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徵收機關在徵求被徵收人意見後應當作出徵收決定併發布公告,若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若仍達不成補償協議,徵收機關可以對被徵收人作出補償決定書,被徵收人在收到補償決定書後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拒絕搬遷的,徵收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依法強制執行。
因此,無論是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項目,只要政府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履行了徵地法定程序,即使最終房主拒絕在安置補償協議上簽字,政府仍然有權利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房屋強拆的拆遷補償,要依據強拆的類型而定,如果是司法強拆的,在強拆前會將補償款打到被拆遷人指定的賬號內,如果是暴力強拆的,被拆遷人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要求賠償,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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