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違法強拆有哪些行爲
一、對於違法強拆有哪些行爲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對下列三個要件進行審查:
1、申請人是否適格。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爲“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餘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2、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該徵收補償決定是否尚在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並列關係。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徵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則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由此可見,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爲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
3、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
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徵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徵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則司法強拆即失去了事實基礎。
只有當上述三個條件均滿足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法定強拆。因此,只要不符合以上條件的強拆均是非法強拆。
二、遭遇強制拆遷怎麼辦
被拆遷人遭遇強拆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一)房屋徵收中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事項
從房屋徵收糾紛行政複議的原則來看,將其範圍限定在徵收管理機關或人民政府及其其他部門就徵收管理所作出的行政行爲。在以往的城市房屋拆遷過程涉及許多具體行政行爲,如行政機關作出的建設項目審批、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認定拆遷單位的資格、安置辦法、裁決、強制執行等行政行爲,當事人均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在國有土地房屋徵收過程的兩個環節中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作爲救濟途徑:一是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二是對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被徵收人對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二)行政複議申請的時限
《行政複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利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我國相關法律中沒有詳細規定強制拆遷的情形,實踐中,如果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強拆均是非法強拆,那麼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這種情況下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強制執行,也就是我們說對對房屋進行強制拆遷。
-
行政機關強拆圍牆合法嗎?
一、行政機關強拆圍牆合法嗎?一般來說,在正常情況下合法的強拆圍牆是不違法的。但是要看情況來說,如果這個圍牆是不合法的話,執法部門是有權利把它強制拆除的,那如果這個強拆圍牆是違法的話,我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的。1、合法的強拆圍牆是不算違法的。...
-
強拆合法建築的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一、強拆合法建築的依據是怎麼規定的強拆違法建築的相關規定是,對於違法建築,一般情況下是先由當地的城鄉規劃主管建設部門責令拆除,如果當事人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拆除,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對違章建築進行強制拆除,若當事人對違法建築強制拆除的處罰有爭議,可申請復...
-
在我國農村土地糾紛找誰
產生土地糾紛,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
強拆停電停氣怎麼起訴處理?
一、強拆停電停氣怎麼起訴處理?對於強拆停水停電,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了的話可以起訴。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拆遷人、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中採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等方式強迫搬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