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搬遷強拆怎麼辦?
一、企業不搬遷強拆怎麼辦?
房屋會不會被強制依據主搬遷的原因是否合法而定,如果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又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訴訟的,可以申請強制拆遷。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二、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方式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作爲主要方式。其原因:
一是貨幣補償操作簡單,且一次性了斷,不會產生延長過渡期限、被拆遷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時回遷等後續問題;
二是貨幣補償更方便被拆遷人選擇住房,不受地點等方面的限制;
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質量不好而使拆遷雙方產生矛盾;
四是更好地體現立法思想,即有條件實行貨幣補償的,儘可能實行貨幣補償。
拆遷貨幣補償標準確定的基本原則——等價有償,採取的辦法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的辦法確定。對於貨幣補償的具體辦法各地有所不同,許多地方對此出臺了法規或規章予以規範。
2、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換產權,並按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結算調換差價的行爲。也就是說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進行產權交換,被拆遷人失去了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調換之後擁有調換房屋的產權。產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點是以實物形態來體現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無論是居住房屋還是非居住房屋均可採用產權調換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
差價結算以等價交換的原則進行,實質上是結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與調換房屋市場價的差價,多退少補。相當於先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其房屋的評估價進行補償,再由被拆遷人按市場價購買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
拆遷人取得拆遷許可證後至強制拆遷房屋,一般分爲四個階段:區、縣房地局將拆遷許可證的有關內容向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公告,就補償安置的方案進行協商,達不成安置協議時交由區、縣房地局裁決和啓動行政或司法強制拆遷程序。
上述強制拆遷的程序存在兩個缺陷,應相應予以完善。
其一,對於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瞭解拆遷法規、政策的知情權未予保護,導致有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敢輕易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即使最終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亦不一定屬於有利於自己的補償方案,一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進一步瞭解政策、法律,便有一種受到欺騙的感覺。由此導致的拆遷矛盾上升,拆遷人具有一定的責任。因此,立法應明確拆遷人具有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全面釋明拆遷法規、政策的義務,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具有的知情權給予有效的保護。
其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協商不成後缺少調解程序,故需要進一步完善。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難以接受或者不能接受安置方案時,應當讓第三方介入,儘可能平和地進行調解。如果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出異議時,拆遷人即申請由政府進行裁決,繼而運用政府的強制力予以執行。
由於政府行政的權力介入過早,具有不尊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出異議之嫌。所以在協商程序後應該設立一個專門的緩衝調解程序,由一個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進行調解,促使雙方在公平、公正、互諒、互讓原則下達成調解協議,努力扭轉動輒運用政府力量解決拆遷矛盾的被動局面。
最後,如果是符合拆遷標準的房屋在拆遷時,需要經過法院的立案調查,法院確定房屋的違章後,會允許拆除,這個時候行政機關只能去和被徵收人協商拆遷,不能進行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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