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政府徵收土地買賣是否合法
我國大力發展鐵路、公路、機場等公共設施建設,需要徵收大量村民土地,因這些設施大部分在郊區或在農村,歸屬於鄉政府或鎮政府管轄。而鄉政府和鎮政府又有熟悉和了解村民情況的優勢,如果直接是由鎮政府或鄉政府徵收土地買賣,他們這方面的權力嗎?
在這裏詳細說明直接是由鎮政府或鄉政府徵收土地買賣是否有這方面的權力。
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可知,徵收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須經國務院批准後才能實施;徵收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因此,村、鎮政府既無土地徵收的審批權也無實施權。
實踐中,村委會或鎮政府的工作人員通常扮演着協助者的角色。作爲基層幹部,上述人員既熟悉徵地拆遷的政策和流程又掌握現場的實際情況,在補償安置方面有很大的話語權,雖然職位低但權力很大。
然而,很多村委會或鎮政府虛構國家徵收土地的事實,轉手將土地賣給開發商以謀取暴利。還有的村委會或者鎮政府採取租賃土地的方式代替土地徵收,這種買賣土地、以租代徵的行爲屬於違法行爲,嚴重者甚至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面對這種情況,村民應當如何維護合法權益呢?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爲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相關村民有權拒絕鎮政府、鄉政府徵收土地買賣,並向當地的國土部門舉報或申請查處。如果相關部門漠視農民權益,對違法行爲不管、不問,村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其履行職責。即使遇到“強徵”、“強拆”,也一定要保持冷靜,及時報警並以錄音錄像的方式保留證據。由於徵地、拆遷案件比較複雜,專業性又強,村民最好及時委託律師代理維權事宜。
那麼被拆近徵收的村民在徵收過過程中就不會上當受騙,同時也保證了自己的正當權益。如果遇到強行實施的鎮政府或者鄉政府,村民可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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