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國土局鄉政府徵收土地是否合法?
國家正在大力發展城鎮化建設,所以有越來越多的土地被國家徵用。在我國,土地一般歸國土局管理,國土局是實施土地徵收的主體,有徵收權限,但實踐中,往往會發現鄉政府徵收土地的情況,那麼除了國土局鄉政府徵收土地是否合法?本站小編將爲您具體介紹。
一、國土局鄉政府徵收土地是否合法?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徵收土地的具體實施主體只能是國土局,鄉政府並沒有實施徵收土地的權限,如果鄉政府對土地進行徵收,屬於違法行爲。
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的規定,徵收土地的具體實施主體分爲兩級主體兩級部門,一是設區的市政府及其國土局,二是縣(縣級市)政府及其國土局。
徵收土地時經常出現違法實施主體的情況,爲鑑別徵收土地實施主體的合法性,明確如下:
1、鄉鎮政府不是實施徵收土地的主體,發佈安置方案、公告;簽訂補償協議均無法律依據,屬於超權越職的違法行爲或非法實施徵收土地行爲,最常見的是“以租代徵”
2、區政府及其國土分局不是實施徵收土地的主體,理由是:
(1)土地徵收伴隨着土地供應即出讓或劃撥;
(2)國有土地所有權的行使法律授權給市縣政府;
(3)區政府雖然屬於縣級政府但不是屬於獨立的財政體系的政府無法支付土地補償和收取土地出讓金。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3、開發區管委會是否屬於實施主體,目前尚無法律依據,部分省政府頒佈了開發區管理辦法,授予實施土地徵收權。我的看法是沒有法律依據就屬於違法行政,開發區不是行政管理應是開發區內的業務管理,不具備政府的職權。
二、鄉政府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徵收土地
我國第六十一條規定:“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覈,向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權限,由縣級以上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第六十二條也規定:“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其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經鄉(鎮)人民政府審覈,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第二十五條規定:“ 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鄉鎮建設、農村村民。經鄉(鎮)人民政府審覈年,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所以,鄉鎮政府及村級組織是沒有批准徵用農民土地的權利的。第七十八條規定:“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權限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在我國,國土局是徵收土地的主體,而鄉政府則沒有此權限。鄉政府如果要使用土地進行公益設施建設,可以向縣級以上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獲得批准之後,纔可以進行土地徵收工作,如果鄉政府未獲批准,自行徵收土地的,屬於違法,應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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