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政府有權利強制徵收土地嗎
一、鄉政府有權利強制徵收土地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和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省級政府以下的地方政府無徵收權,並且徵收的前提必須是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權力征地”的說法不準確了。
“權力”對應的是“批准徵用土地”;而“徵地”不是權力,而一種用地的資格,建議你先確認一下究竟用地單位,還是權力機構。 如果說鄉政府作爲用地單位,經縣級以上政府批准,可以徵用土地。
但如果說鄉政府做爲權力機構批准徵地,則是越權違法行爲。
二、徵收土地的合法主體
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的規定,徵收土地的具體實施主體分爲兩級主體兩級部門,一是設區的市政府及其國土局,二是縣(縣級市)政府及其國土局。
徵收土地時經常出現違法實施主體的情況,爲鑑別徵收土地實施主體的合法性,明確如下:
1、鄉鎮政府不是實施徵收土地的主體,發佈安置方案、公告;簽訂補償協議均無法律依據,屬於超權越職的違法行爲或非法實施徵收土地行爲,最常見的是“以租代徵”
2、區政府及其國土分局不是實施徵收土地的主體,理由是:
(1)土地徵收伴隨着土地供應即出讓或劃撥;
(2)國有土地所有權的行使法律授權給市縣政府;
(3)區政府雖然屬於縣級政府但不是屬於獨立的財政體系的政府無法支付土地補償和收取土地出讓金。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3、開發區管委會是否屬於實施主體,目前尚無法律依據,部分省政府頒佈了開發區管理辦法,授予實施土地徵收權。我的看法是沒有法律依據就屬於違法行政,開發區不是行政管理應是開發區內的業務管理,不具備政府的職權。
根據上文對徵收土地的合法主體的相關內容的具體介紹,想必大家已經瞭解了哪些權利機構能夠進行土地徵收。那麼鄉政府有權利強制徵收土地嗎?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省級以上的政府纔有徵收土地的權利,所以鄉政府沒有強制徵收土地的權利,強行徵收土地是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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