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情況土地確權不予登記該如何解決?
1、在二輪承包的時候沒有能力承包土地的低保、五保戶等弱勢羣體,不能給予確權登記。
2、在二輪承包時沒有承包到戶的土地,不僅不確權,還要被集體回收。
3、承包土地的農民代種他人承包地的,現代種戶想要確權的,也是不予卻確權。
4、承包地已被依法徵佔,並已得到相應補償,確權登記時要從承包地塊面積中減除,進行變更登記。(也就是說被依法徵佔且得到補償的這部分地塊不予登記)
5、承包人員死亡,但是家庭承包戶還在,要按照原承包土地確權登記,如果家庭承包戶不不在了,是不予確權登記的。
6、農民主動放棄二輪承包權沒有承擔農業稅費義務的,要按照無田戶處理,不予確權登記。
7、沒有批准就在承包地上建房或者是更改用途,都是不給予確權的。
8、機動地、經濟地、荒地已納入承包地管理的繼續作爲承包地管理;未納入承包地管理的,不再進行確權登記。
9、相應政府號召退耕還林並且領取林權證的,不予確權登記。
10、退耕還林領取了林權證的,本次不予確權登記頒證。如果沒有領取林權證,但領取了退耕還林補貼,應尊重農戶自己的選擇。
土地確權存在問題及解決辦法
1、妥善處理機動地、經濟地、荒地等問題。凡是已納入承包地管理的,繼續作爲承包地管理;未納入承包地管理的,不進行確權登記,但應按實際面積登記在冊。
2、在農村土地承包期間,農戶自行或者流轉給別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變農業土地用途的,仍按原來承包地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在實測面積時減去佔用面積,並進行備註。
3、承包農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記不確權,暫由原負責贍養人繼續耕種、管理、收益。
4、農戶之間進行承包地互換的,互換後的土地沒有糾紛,按現在土地的承包人進行確權登記。對存在糾紛的,先解決糾紛再進行登記。對以轉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的土地,按原承包轉出農戶登記,不給受轉者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其流轉關係繼續履行流轉合同約定。
5、家庭承包人戶主死亡,在這次土地登記中,應尊重承包農戶意願,作爲原家庭共有人處理。
6、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應以“二輪”土地延包時家庭實際承包人口爲基礎,家庭個別成員已死亡或戶口遷出的(如出嫁女、遷入城鎮居住、在校大學生、現役軍人等)應在備註欄標註清楚。
“二輪”土地延包後,新增家庭成員應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併作爲共有人進行登記,並在備註欄標註。“與戶主關係”欄按照國家規範填寫,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7、對第二輪土地延包後,個別村民小組進行了土地調整,應按照“保持穩定、尊重歷史、正視現實”的原則依法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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