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建設土地使用權詳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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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國有些農村地區針對集體土地的使用問題還是有些混亂,有些人甚至覺得政府只一味的關注城鎮土地的收益問題,認爲集體建設土地的問題可以由村委會的工作人員自行安排。所以就發生過有些城鎮戶口的企業家購買農村農業用地用來修建工廠的案例,村民不以爲然的態度是因爲不瞭解,集體建設土地使用權詳細規定是什麼?
一、集體建設土地使用權詳細規定是什麼?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爲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爲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纔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二、集體土地徵收程序是怎樣的?
如果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即進入爭議協調、裁決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補償標準”外,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得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其他內容提出異議。但是,即使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提出了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也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如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爲一樣。不同的是,這裏沒有可以停止執行的“例外情形”。
(1)協調。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協調。“協調”,即“協商調解”,屬於非訴訟解決爭議(ADR)的一種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協調的具體步驟沒有特別規定,由主持協調的政府裁量確定。“協調”程序簡便靈活,如能夠解決爭議,與訴訟相比,則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點。
(2)裁決。如對補償標準爭議協調不成的,則由批准徵用土地的政府裁決。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這裏的“批准徵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國務院和省級政府。裁決程序如何進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都沒有具體規定。
綜上所述,集體建設土地使用權是屬於本村的全體村民的,實際村中的農戶可以承包的農業用地的具體面積這都是按照家庭成員來計算的。而且針對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問題也是一直以來就受到國家高度保護的,因爲早就已經明確禁止將集體土地轉讓給非農戶,並且大家也千萬不要覺得在農村屬於國家監管不到的,隨便倒賣集體土地是要承擔法律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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