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證機關是哪個部門?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只限承包方使用。
其發證機關是:
承包方所在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由農業部監製、省人民政府印製、縣級人民政府頒發,權威性和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包括哪些內容?
1.承包土地基本情況登記表
►發證機關:爲承包方所在的縣(市、區)人民政府;
►發包方全稱:應爲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具體填至(鎮、街道)、村(組)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名稱,如經濟合作社;
►承包方代表姓名:記載承包方代表居民身份證上記載的姓名;
►承包方式:一般爲家庭承包方式,或其他招標、拍賣、公開協調等方式;
►承包期限:應以當地統一組織二輪延包的時點起算,承包期爲30年;
►承包方家庭成員情況:家庭承包的,填寫承包方家庭成員的姓名、與承包方代表關係,要體現男女平等的原則,切實保護婦女土地承包權益。家庭成員出現新生、死亡、出嫁、嫁入、升學、參軍、考入公務員、出國等情況的,可在承包方家庭成員情況“備註”欄說明。
2.承包地塊情況
►地塊名稱:承包地所在的地方土名;
►實測面積:測繪公司實測公示確認的面積數。確權確股不確地的地塊,應記載該農戶按其股份計算佔有的面積;
►四至:承包地塊東、南、西、北四個方位的相鄰關係。
3.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
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及入股等方式流轉土地的,要及時進行變更登記,並加蓋主管部門印章。
4.承包地塊示意圖
指反映承包地塊界址及四至範圍的圖形。附圖可以打印,也可以粘貼。採用粘貼方式的附圖,應加蓋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騎縫章。
總之,農民有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就擁有了證書中規定的集體土地30年的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內除國家或地方建設需要徵用土地外,任何單位和組織都不得隨意改變承包關係收回農民的承包地。
當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侵犯時,農民可以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爲依據,依法維護自己的承包經營權。
此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筆有價值的無形資產,農民擁有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就擁有了在承包期內享受國家法津保護的土地承包經營受益權。農戶承包經營的土地不管流轉到誰的手裏,農戶都有權從土地流轉中獲得相應的補償。土地流轉必須堅持自願有償的原則,不允許違背農民的意願強迫農民流轉或用行政手段無償收回農民的承包地。誰想獲得農戶的承包經營權,誰就必須給農戶補償相應的經濟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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