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方侵權責任怎樣擔責?
一、承包工程方侵權責任怎樣擔責?
具體的擔責情況爲若是總承包人將全部的工程轉包,或者將工程的主體部分轉包,亦或者或者是說將工程轉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此時由總承包人擔責。
《民法典》第791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哪幾種?
1、總承包合同
項目法人與承包商直接簽訂的關於一工程項目的全部工作的協議。簽訂總承包合同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序,包括招標、投標、評標和談判協商,最終由項目法人與承包商協商一致、簽訂合同。總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和項目法人。項目中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只能在項目法人與總承包商之間發生。
2、分項承包合同
項目法人與各分項工程承包商分別簽訂的一分項工程的協議。各個承包商分別對項目法人負責。整個工程可以約定由項目法人或其中一個主要承包商管理協調。分項承包合同的優點在於給項目法人充分的靈活性,獲得最好的專業承包商以及縮短工期、節省由總承包商再分包的費用等。但若缺乏管理能力,就會帶來嚴重困難和複雜問題。
3、分包合同
總承包商在與項目法人簽訂工程項目總承包合同之後,總承包商將該工程項目的一部分工程或一單項工程分包給分包商完成而與其簽訂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
工程項目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關係,只能在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之間發生;項目法人與分承包商之間不直接發生合同法律關係。但是,分承包商要間接地承擔總承包商對項目法人承擔的相關工程項目的義務。
因此如果是一個承包的工程,但是承包方在沒有經過工程合同相對人的允許,就把所有的工程進行了轉包,並且他把這個工程轉包出去的是一個不能夠接受轉包沒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這時候承包人他相對就構成了侵權,就必須要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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