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責任由承包方承擔之一般原則
工程質量責任由承包方承擔之一般原則
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就建設方與承包方及建築施工方而言,其責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擔。《建築法》第58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第59條還進一步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鑑於建築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可能存在多方原因,既可能是施工方施工不當造成,也可能是出於勘察、設計或建築等方面的原因。因此,在判令施工方對工程質量承擔責任之時,一般界定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築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設計施工圖紙和施工技術規範施工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工程施工圖紙是施工的直接依據,而施工技術規範也稱爲施工技術標準,嚴格按照兩者進行施工是保證工程質量的基本前提,也是劃分責任的重要依據。
(二)建築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規範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
(三)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中,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出現問題;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留有滲漏、開裂等問題,均應歸入承包方應承擔的質量責任。
司法實務中遇有建設方以工程質量存在問題請求酌量減少工程款時,其所能得到支持的減少額一般就是工程質量修復所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對原不合格工程實施拆除、返工、修復的建築材料、機械設備和人工費用等,雙方就上述費用達不成一致時可以通過對質量修復費用進行審計的辦法予以認定。除此之外,建設方由此造成的損失仍然可以以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向承包方追討。在程序上,工程質量問題可以直接作爲對請求給付工程欠款的抗辯理由,而不必另行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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