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使用金怎麼計算?
一、 關於土地使用金怎麼計算?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標、拍賣。在這三種方式中, 招標和拍賣具有公開性、競爭性,一般不存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現象;協議出讓由於沒有引入競爭機制,土地由誰使用,特別是土地出讓金的確定,具有主觀因素。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主要發生在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行爲上,因此規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 至關重要。
1、 區別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現主要依據以下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 出臺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40%”;
2、《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規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根據商業、住宅、工業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適用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確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綜合考慮徵地拆遷費用、土地開發費用、銀行 利息及土地純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不得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協議出讓最低價是衡量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標準。然而,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出讓土地類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狀況等的差異,依靠以上原則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來衡量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已遠遠不夠。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讓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設用地直接協議出讓;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交土地出讓金;再者, 還有可能是企業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讓等。 不同情況地價內涵不一,
二、繳納土地出讓金標準
也應該有很大差異。
1、僅按不同用途 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無法滿足不同土地情況出讓地價的需要,難於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佈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形同虛設。
2、具體出讓地塊地價內 涵往往與協議出讓最低價地價內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確定協議出讓土地出讓金,既有可能導致國有土地資產流失,也往往會出現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權益的情況。
3、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可作爲企業權益計入企業資產,劃撥土地需轉爲有償使用土地的,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覈算出讓金,這已不大適用於按上述文件規定確定
三、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
1.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2.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
4.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佔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土地出讓金每平米多少各個地方都不一樣。而且土地出讓金金額是土地局內部資料。土地局每五年更新一次。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金的繳納,應當按照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有成交價格的,按照成交價格計算,沒有成交價格的,應當按照協議價格,但是不能低於基準地價的平均標準,對於劃撥土地價格,按照規定,最高不能超過60%,土地使用金是按照當地政府文件執行的。土地局更新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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