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加名字怎麼加?
一、 土地使用證加名字怎麼加?
土地使用證加名字,攜帶雙方身份證明及相關資料到房產部門辦理相關變更登記。具體的材料如下:
1、名稱變更需提交土地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原《土地使用證》以及名稱、地址依法變更的證明材料。
2、自然人變更名稱的,應提供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3、企業法人名稱變更的,應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覈准證明材料,涉及國有企業的,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的證明材料,涉及集體企業的,還應提交上級管理部門的證明材料;
4、社團法人名稱變更的,應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5、地址變更的,應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二、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的材料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土地登記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複印件(驗原件)、身份證雙面複印件(第二代雙面複印)驗原件,特殊情況附書面說明。
(一)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關於辦理土地登記的函”(成都市土地礦權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審查表”(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同時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託書、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上述材料中的複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複印件一致;)
(三)因繼承、贈與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公證書》(原件)。
(四)因離婚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離婚證明或法院裁決書複印件(驗原件);
(五)因地址變更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變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
土地使用證的辦理,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有關事項的認定不清楚的,如土地使用的類型不同,那麼所認定的具體情況也是不一樣的,如果涉及到不同的土地類型最終的處理情況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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