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計算方式是什麼
土地出讓金計算方式是什麼?
土地出讓金又可分爲地面價與樓面價兩種計算方法,地面價爲每平方米土地的單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土地總面積;樓面價爲攤到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地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規劃允許建造的總建築面積。投資者往往以樓面價來計算投資效益。因爲地面價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價分攤到每平方建築面積上去核算,纔有可比性,也易於估算投資成本,進行估算投資效益。一般認爲建高層可攤屬地價,實際上並非如此。因爲土地出讓金是按建築面積計收的。
國有土地出讓金繳納的標準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標、拍賣。在這三種方式中,招標和拍賣具有公開性、競爭性,一般不存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現象;協議出讓由於沒有引入競爭機制,土地由誰使用,特別是土地出讓金的確定,具有主觀因素。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主要發生在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行爲上,因此規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至關重要。
一、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後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二、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及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三、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爲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爲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土地的資源是國家經過考量之後纔會將這部分的權益交給特定的人來處理的,但是如果得到土地的人因爲某些原因需要將其出讓給其他的人就應該交給國家一定的出讓金以此作爲代價,但是出讓金的計算往往都是要結合土地的實際功用和價格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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