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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流轉地上附着物賠償歸誰?

一、集體土地流轉地上附着物賠償歸誰?

集體土地流轉地上附着物賠償歸誰?

集體土地流轉地上附着物賠償歸誰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協議的內容來進行確定,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可以通過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出讓經營權,鼓勵農民將承包地向專業大戶、合作社等流轉,發展農業規模經營。

轉包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租賃,轉包人對土地經營權的產權不變,接包人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出租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出租是一種外部的民事合同,出租人對土地經營權的產權不變。我們通過這兩個概念發現,這兩種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沒有發生變更,還是轉包人或者出租人,所以徵收土地的各項補償應該這樣分配

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拆遷補償

土地轉包或者出租後,土地的實際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該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況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應該歸實際投入人或者附着物的所有權人。具體的法律依據規定在《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2條。

不過關於青苗補償費的歸屬,當事人之間在轉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而對於地上附着物,比如房屋的補償,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修建,在轉包和出租時接包人和承租人僅依約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權的,則附着物補償費歸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所有;如果在轉包和出租時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由接包人和承租人取得所有權的,則附着物補償費歸接包人和承租人所有。

2、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後雖然實際使用土地的人發生了變化,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並沒有發生改變。所以該筆補償費應由轉包人、出租人取得。但是並不能說土地補償與接包人或者承租人毫無關係。合同當事人事先在轉包合同、出租合同中約定承包地被徵收時對接包人和承租人的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的,接包人和承租人依照轉包合同、出租合同的約定獲得相應的補償。

安置補助費是對失去土地的集體成員的專門補償,所以安置補助費的歸屬問題,關鍵在於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情況下接包人屬於安置的對象範圍,而承租人屬於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所以無權要求安置補助費。

土地互換指的是爲了方便耕種或者其他需要,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可以互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是指,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係終止,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滅失。

3、互換後的補償歸屬

土地互換表面上是互換各自耕種的土地,其實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所以進行互換後各自又重新與發包方建立了土地承包關係。互換後發生土地被徵收的,由互換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相應的補償。

二、轉讓後的補償歸屬是什麼?

從概念得知,轉讓後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會相應的喪失。在轉讓範圍內,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係,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所以受讓方成爲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轉讓土地被徵收時所對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的土地是不能夠在所有權方面發生一些轉讓的,但是如果是涉及到土地的使用權,完全是可以進行流轉,同時面臨着徵收的狀況,也是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款,這一點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