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有哪些規章制度?
一、城市房屋拆遷有哪些規章制度?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爲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爲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爲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拆遷人簽署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後,發現房屋不在拆遷範圍如何處理
因被拆遷人的房屋不在拆遷許可範圍之內,故雙方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因主體不適格,其無權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根據法律規定,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被拆遷人應當爲徵地範圍內的房屋所有人,因被拆遷人房屋不在拆遷範圍之內,故被拆遷人也根本不是簽署拆遷補償協議的適格主體。同時,因爲徵收集體土地、實施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應嚴格適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之規定,在拆遷範圍之外擅自實施拆遷,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所謂的《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實際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之強制性規定。
依照《民法典》中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合同》應屬無效,拆遷人故意隱瞞拆遷範圍,意圖對被拆遷人房屋實施拆遷,應當對被拆遷人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拆遷人可以在委託律師介入後,通過信息公開程序以確認房屋不在拆遷範圍之內,現實中不乏有相當部分房屋產權人不明就裏簽訂補償協議後房子被拆除,卻不清楚自己實際並不屬於拆遷範圍。由於拆遷活動中,許多應當公告的內容未被公告,而被拆遷人也缺乏依法維權的意識,許多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便無從保障,作爲被拆遷人在面對房屋徵收拆遷時一定要通過多種途徑瞭解徵收拆遷項目的實質範圍以及合法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城市房屋拆遷的相關規定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確的,特別是對於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或者對相關拆遷賠償的標準不清楚的,可以向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或者拆遷部門諮詢,並按照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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