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如何界定與處理?
一、違章建築的界定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爲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爲成就時發生效力"。這一規定確立了建築物權,無證房或證件不全的房屋應不再一律是違章建築,將一定程度上規範違章建築的界定與處理。
二、對“違章建築"的界定與處理應把握以下三條:
第一, 法律依據是關鍵
我們應該理解,不予補償的"違章建築"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無償拆除的建築而不能以是否具有產權證或批准文件作爲判斷是否是違章建築的唯一標準。既然是這種理解,有一個前提,首先要找到依據確認他的是違章建築的法律依據,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自己都說不明白,憑什麼說別人的是違章建築?是佔了公路的保護區,違反了《公路法》的規定,還是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許可證,違反《城市規劃法》的規定?是在建房當中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違反了《建築法》的規定,還是在機場高度控制區域,房屋建設超高,違反《民航法》的規定?是在河道當中修建房屋,違反了《防洪法》的規定,還是房屋的質量形象太差,影響市容,違反了國務院的《市容管理條例》的規定等等。
第二,是否違章必須由法律授權的機關界定
現在出現一個問題,有的地方在下裁決書的時候,或者是拆遷公司申請裁決的時候,就直接說人家違章建築不予補償。是否違章這個話不應該是隨便哪個機關都能說的,因爲說一棟房子是違章建築,必須是法律授權即有權的執法機關才能界定。比如說沒有施工許可證,或者沒有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證,甚至沒有房契,沒有登記,就說它一定是違章建築。
第三,對違章建築一定要依法嚴格處理。
我們前面找到了法律規定,又找到了有權的執法機關作出界定,那還是不夠的,因爲我們的法律對違法建築的處理是不同的。不把握分寸,則可能寬嚴皆誤,因此執法當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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