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會調解拆遷糾紛嗎
一、司法局會調解拆遷糾紛嗎
司法局是不可以調解的。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機關,一般不辦理任何案件,是政府宣傳管理的專業職能部門。司法局的主要職能是管理、組織、指導、研究各項工作,負責對外的宣傳和交流、本市的國家司法考試工作以及承辦是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爲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拆遷糾紛如何處理
當事人可以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進行解決,裁決後當事人仍不滿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的內容是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
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與行政裁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裁決不服的,都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行政裁決的事實認定、行政程序、法律適用、有無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等進行全面合法性審查。
發生拆遷糾紛的時候,首先需要向房屋拆遷的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而不是向司法局申請解決糾紛,司法局是不處理任何案件的,其次,如果當事人對裁決的結果不服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提交起訴狀和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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