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家庭糾紛如何調解?
一、拆遷家庭糾紛如何調解?
1、調解拆遷家庭糾紛,需要遵守自願的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八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2、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2)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3)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拆遷糾紛若屬於行政糾紛,可以調解嗎?
1、拆遷糾紛若屬於行政糾紛,可以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2、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現在其權利依法產生後受到法律的保護;其義務依法產生後,則受到法律的強制。其次是依法訂立的協議必須認真恪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協議中發生糾紛,協議條款便是解決糾紛的主要依據。
3、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法律平等性。
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無論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實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許任何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是體現房屋拆遷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即一方從對方獲得某項權利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凡顯失公正的協議是可撤銷的。
拆遷家庭糾紛,一般屬於民事糾紛,在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之後,若是各方都原因,那麼可以由法院組織進行調解。如果一方不願意調解,那麼即使是法院,也並不得強迫他人。對於原因調解,且調解達成一致,組織調解的法院則需要製作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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