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永久使用權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一、集體土地永久使用權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耕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七十年。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限制條件有哪些?
首先,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出讓土地使用權。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進入轉讓市場,但在進入前,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換爲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方可進入轉讓市場。
其次,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符合出讓合同或法律規定的轉讓條件。
轉讓房地產,應當符合以下的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另外,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後也有限定條件是什麼?
1、的受讓人不得改變出讓合同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
2、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3、轉讓的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剩餘年限。
城市土地是屬於國家所有的,而農村土地則是屬於集體所有的,國家會爲了經濟的開發和建設,選擇將土地的使用權通過一定的方式和形式來進行轉讓,在進行土地轉讓的過程中是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相關情況進行報備和審批的,在對土地的使用性質和相關條件的審批後纔可以將土地的使用權進行轉讓。
集體土地永久使用權期限是有一定限制的,不同類型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的期限限制也是有所不同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是不能夠轉讓或者是出售的,只能是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承包。承包的期限到期之後可以選擇續簽或者交還集體土地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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