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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對拆遷安置房的糾紛怎麼解決

夫妻離婚對拆遷安置房的糾紛怎麼解決

一、夫妻離婚拆遷安置房的糾紛怎麼解決?

對拆遷安置房的糾紛可以自行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夫妻離婚時拆遷安置房的分割方式有哪些?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以考慮競價取得。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三、夫妻離婚拆遷安置房糾紛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拆遷安置房糾紛的管轄法院是房產所在地的法院,房產糾紛適用專屬管轄。在我國,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包括以下幾種: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夫妻離婚拆遷安置房糾紛的法庭調查程序是怎樣的?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對拆遷安置房糾紛需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處理,事實上,房產的分割沒有絕對標準的模式,一套拆遷安置房不可能辦理兩本房產證,起訴之後法院的判決方法也是多樣的,比如雙方都同意的可以競價取得房產,或者其中一方獲得安置房的產權,對另一方進行等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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