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拆除違建行爲有哪些?
法律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造的建築物,就是違建,很多人看到自己的房屋認定爲違建,就着急去網上搜索“違建要強拆嗎?”“違建合法嗎?”看完之後心裏就沒了底,忽視了拆除違建也是要經過法定程序的,今天晏清律師就帶大家瞭解一下幾種違法拆除違建的情形:
一、在限拆決定的複議、訴訟期限內強拆
行政機關在作出違建認定時,同時會下發限期拆除決定,要求在一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房屋,但《行政強制法》中明確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也就是說,發了限拆決定不是馬上就可以拆除房屋,而至少需要等到訴訟期屆滿(6個月),所以在這期間內強制拆除違建是明顯的違法。
二、沒有合法的違建認定,直接發佈限期拆除決定
違建認定需要政府主管部門經過立案、調查等一系列嚴格的行政程序,只有在法定程序下作出的違建認定,纔是合法的。如果政府主管部門只是一張違建認定書,毫無其他依據,沒有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也沒有聽取申請人的相關意見,那麼這種違建認定一定是不合法的,各位當事人不要輕信。
三、部分建築違建,要求全部拆除
有些當事人家的房屋不是一次性建成的,可能是後續加蓋的二層小樓或者擴建的部分房屋涉及違建,但涉及拆遷時,拆遷方很可能以拆違促拆遷,直接將房屋全部拆沒,事後告訴當事人拆錯了,遇到這種情況的當事人一定不能自認倒黴,要及時聯繫律師維權。
如果正在看這篇文章的您也遇到了困難,請不要迷茫,及時與專業律師取得聯繫,確保案件獲得訴訟的優勢。保護每位當事人的權益,也是北京市晏清律師事務所律師一直以來的信念。希望各位當事人均能在律師幫助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獲得應得的徵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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