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種類中的用益物權有哪些?
一、物權種類中的用益物權有哪些?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爲了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優化資源配置的需要,解決資產閒置和資源缺乏的矛盾,我們必須建立完善的用益物權制度。
如何構造中國的用益物權體系,學者們的看法差別很大。具有代表性的意見,主要有:
1、用益物權包括經營權、承包經營權、地上權、典權、採礦權、地役權;
2、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地役權、用益權、永佃權、典權;
3、用益物權包括經營權、承包經營權、地上權、地役權(相鄰權)、典權、採礦權、租賃權;
4、用益物權包括經營權(國有企業經營權、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承包經營權)、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水面灘塗養殖使用權、草原使用權、水使用權、採礦權)、地上權、地役權、典權。
二、對於用益物權的法學探討
上述分類意見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基本上是以現有的法律規定爲依據來探討問題的。但由於中國用益物權立法的侷限性,這些意見也就不可避免地帶有侷限性。
我們認爲,中國未來的用益物權體系應當包括下列用益物權:地上權、地役權、典權、用益權,而永佃權、承包經營權、國有企業經營權、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租賃權等,則不能成爲中國未來的用益物權。因爲:
1、永佃權已無存在之基礎;
2、承包經營權並不是嚴格的法律用語,在未來的用益物權立法中應當儘量避免使用;
3、國有企業經營權是一個多年來一直爭論不休,而至今尚沒有完全解決的問題。對國有企業經營權,我們傾向於通過法人所有權的方式來解決;
4、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可以改造成爲用益權;第五,租賃權自始都是一種債權,雖然現代法中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但這並不能改變租賃權的債權屬性。
我國法律中並未正式使用用益物權這個概念,對其涉及的方面、類別都以其他名詞與概念進行替代,也產生了一些問題,所以可以說我國法律中的用益物權體系並不成熟完善。這一概念雖然較爲陌生,但確實是與我們日常生活緊密相關,值得我們每一位深入關注。
我國的物權的種類是多種多樣的,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是遵循物權法定的原則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物權的法定的原則和種類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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