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請求權定義是什麼意思
一、物權請求權定義是什麼意思
物權請求權,又稱物上請求權,是指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礙或者有被妨礙之虞時,物權人爲恢復其物權圓滿狀態,得請求妨害人爲一定行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權利。
其性質,首先,物權請求權是獨立的請求權。
其次,物權請求權是物權的權能。
1、返還原物請求權
2、排除妨害請求權
3、消除危險請求權
4、恢復原狀請求權
本段主要性質首先,物權請求權是獨立的請求權。其次,物權請求權是物權的權能。
二、對比區別與債權請求權的區別
債權請求權是指在物權受到侵害併發生財產損害時,物權人要求行爲人賠償損失的權利,它是一種索求性、進取性的請求權。其典型的民事責任形式即是賠償損失責任。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是保護物權的兩種不同方法,二者的主要區別表現在:
1、物權請求權的實現或物權性民事責任的承擔,權利人無需證明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因爲,權利人僅僅要求將受到妨害的物權恢復到其完滿狀態。而受害人慾請求行爲人損害賠償者,則應證明其實施侵權行爲相關示意圖時主觀有過錯。
2、物權請求權的實現不以行爲人的行爲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爲前提。而行爲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現有財產或非財產性損害。
3、債權請求權的行使有訴訟時效的限制,而物權請求權很難適用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4、物權請求權的行使主體並不侷限於物權人本身,因爲物權請求權是與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對物的佔有構成侵害或妨礙的,物的持有、佔有者即可行使此項請求權。如租賃物的承租人對他人侵害租賃物的行爲可以提起訴訟行使上述權利。因此,這是一種對物訴訟。而債權性請求權的行使是以相對人爲對象,且以權利人受到實際損害爲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損害者纔可以侵害方爲被告提起訴訟,故這是一種對人訴訟。
三、對於物求請求權不同觀點
有關物上請求權的性質,歷來有多種觀點,如:
1、債權說,認爲物權的請求權系對特定人行使的獨立的權利,屬債權性質的權利。
2、物權作用說,也稱物權說。認爲物上請求權是物權的作用,而非獨立的權利,其依存於物權而存在、消滅。
3、準債權說,認爲其爲類似於債權的一種獨立的請求權,但從屬於基礎物權並與之共命運。凡此種種,不無道理,但又不無偏頗。其中的債權說及準債權說的前提無非是把請求權視同債權,然而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債權與請求權不是同一概念,請求權非爲債權內容的全部,債權主要內容原在受領債務而的給付。物權作用說,否認物上請求權的獨立性的做法未免走得太遠。雖然,物上請求權依附物權而發生、移轉、消滅,但是,還具有區別於物權的稟性,如物權爲支配權,非爲請求他人爲或不爲一定行爲,而仍具有請求權的某些屬性,以請求他人給付爲內容,即二者是相區別的權利。
物權請求的種類是根據對應人侵害物權人後採取的措施進行分類的,物權請求是物權的功能。物權請求與債權請求是有區別的。債權請求是權利人的財產受到侵害,要求債權人採取相應的賠償措施,具有強制性。但物權是物權人要求相應人歸還原物,不存在財產損失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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