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忘物死人身上的財產算麼?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這樣特殊的案例,即一個人在公共場所死亡後,有些圍觀羣衆將死者身上的財物取走,佔爲己有。當死者家屬提出索要後,雙方爲此發生糾紛。拿到財物的一方認爲屬於遺忘物,自己的行爲不觸犯法律。那麼遺忘物死人身上的財產算麼?下面我們看看小編給出的分析。
一、遺忘物死人身上的財產算麼?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爲己有。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
1、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
2、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
3、他人的埋藏物。
所謂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所持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人死亡後身上財物也不可能屬於遺忘物。而遺失物則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爲疏忽,偶然將其持有的財物失落在某處,以致脫離了自己的控制。
死人身上的財物顯然不屬於他人將自己保管的財物、埋藏物。作爲一個死亡的人,其對身邊的財產是沒有任何意識的,無法對自己的財產行使任何支配權和用益物權,爲了鼓勵不動產和動產的流通,以創造更多價值,法律不認可死人對任何財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爲此,我國繼承法規定了繼承權,即人死了以後,其生前所有的或者佔有的財產,歸其繼承人所有或者佔有,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開始確定,而不是從繼承人確定遺產的時候開始確定。
二、撿到遺忘物拒絕交還有哪些法律責任?
《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關於遺忘物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對遺忘物是有明確界定的,他人將某件物品暫時遺忘到某處,失去控制的纔算遺忘物,而一個人死亡後,明顯是失去了對財產的支配,就就無從談起遺忘物品。因此,遺忘物死人的財產是不屬於的。如果有人佔用不還,數額較大的話,其構成的是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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