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和遺忘物的區別有哪些?
遺忘物: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遺失的將所持有的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遺失物:財物所有或持有人因疏忽將財物失落在某處區別:前者經回憶可記起而後者不可主要依據:立法者本意(只能說明立法者的意願,卻未必正確) 將非法佔有遺忘物依侵佔罪論處,非法佔有遺失物交給民法調整(二者並不矛盾,具體交由民法或刑法調整應視具體數額而定,或取決於當事人選擇。
遺失物是一個特定的法學術語,是指動產的所有人、佔有人因主觀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處而失去控制的物品。遺失物須滿足下列條件:須爲動產。不動產如土地即使時間久遠致邊界不清也不構成遺失物。除一般動產外,有價證券、銀行存摺及各種證書等也屬於動產範疇。須無人佔有。遺失物在拾得前必須不爲任何人佔有。判斷佔有是否喪失,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根據具體情況,考察原佔有人是否具有事實上控制該物的可能性。僅一時喪失對物的佔有,並不能構成遺失。因此,佔有的物品偶然進入他人地內、建築物內,均不能構成遺失物。在自己房屋遺失的物品,不能視爲遺失物。並且佔有喪失必須具有確定性。無人佔有是一種客觀狀態,與遺失人的主觀認識無關,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遺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礙遺失物的成立。須非無主物。遺失物佔有的喪失非基於所有人之意。
從佔有人喪失對物的佔有時的心理狀態而言,遺失物佔有人遺失動產時,往往是無意識的,事後也一般難以準確回憶或說明遺失發生的具體地點;而遺忘物的佔有人均是有意識地將物放置於某地,事後也能準確地回憶或說明物所遺留的具體地點或場所。從拾得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而言,拾得人對於所拾之物是遺忘物還是遺失物,往往會有直觀的判斷。侵佔遺失物與侵佔遺忘物所負法律責任迥然,一個只是作爲民事糾紛來調解,而另一個要遭受國家刑罰。原因就在於,如果這兩種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爲己有,主觀惡性是不同的。侵佔遺失物的主觀惡性小,所以只賠償;侵佔遺忘物的主觀惡性大,所以要受刑罰懲罰。從佔有變動模式上,遺失物爲“佔有— 無人佔有”模式,而遺忘物採取“佔有—佔有” 模式。
總之近年來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財物流轉趨勢頻繁,與之相應的遺失與遺忘財物的次數也呈上升趨勢,那麼區分好遺失物和遺忘物的概念也是有必要的。再次提醒各位人民羣衆保管好自己的財務,以免發生遺失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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