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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代位權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中的代位權法律規定是什麼?

合同法中的代位權法律規定是什麼?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代位權的特點是什麼?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3、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4、代位權在內容上並不是對於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爲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三、代位權的要件包括哪些?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爲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爲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爲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四、代位權的行使主體是誰?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本人,並且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行使。當某一債權人已行使代位權後,其他債權人不得就同一權利再次行使代位權。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爲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將債權人作爲共同原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時候,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此項注意義務造成損失,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從文中開頭,小編介紹了民法典中的代位權法律規定。不難發現,代位權的行使主體是債權人,並且行使的方式是訴訟。滿足代位權成立的要件包括很多,缺一不可。債權人發起代位權訴訟後,並不會直接取得第三方的資產,而是第三方將欠款償還給債務人。債權人對債務人收到的欠款作爲優先財產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