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對借條的界定標準是什麼?
一、民事案件對借條的界定標準是什麼?
借條的內容需要把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金額、款項交付、擔保,這些要素寫清楚。借款人需要寫清楚姓名、身份證號,借款發生的日期最好精確到日,可以在借條中約定還款日期,未約定還款日期的,借款人可隨時主張返還,約定了還款日的,需在還款日屆滿後,才能要求還款。
1、以支票的形式交付的,從欠債人依法取得票據使用權利(可以支出金額)時爲生效日期,這種形式下,以支票作爲生效證明要件。
2、借款以現金交付的,從欠債人收到借款時立即生效;這種立即生效的無記錄支付形式,建議在借條上標明借款日期或註明借條立即生效。
3、出借人將借款以授權某種特定的資金賬戶支配權的形式借給借款人的,應從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起算生效日期。
4、以轉賬、匯款或通過其他網絡平臺等形式交付的,以借款到達借款人賬戶時爲生效日期,到款的業務信息即可作爲生效證明要件。
5、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向其提供借款的,從完成約定時起算生效日期,以能夠證明約定事件完成進度的要件作爲憑證。
二、借條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無效借據,將承擔敗訴的風險。因此,在借貸時,借款人應主動寫出書面借條,出借人也應提醒對方寫出借條,如遇特殊情況,當場無法定出借條的,應有第三人作證,事後補上借條。還款時還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條,或共同銷燬借條。如果出借人聲稱借條丟失或損壞,還款人應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據,還款人應妥善保存收據。
1、借條內容不全,比如沒有簽字、沒有蓋章的無效;
2、借條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籤訂的無效;
3、如果借條是的款項是賭資,無效的;
4、如果正常借條超過訴訟時效的,法院可能不支持。
綜上所述,借條是民事債務糾紛中常出現的憑據,法院審理債務糾紛案件,要對借條的效力進行認定。借條應該確保基本要素齊全,借款數量、利息、借款人簽字及借款期限等都要體現在借條中,另外如果是現金交付,應當按照借款人收款日爲借條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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