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預期違約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借款合同預期違約的法律後果
1、繼續履行
又稱強制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
2、賠償損失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又稱違約損害賠償、賠償損害金,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受害方因違約行爲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的數額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的,賠償對方當事人因違約行爲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3、違約金
如果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了違約金,就按約定的違約金賠償。
4、定金
如果雙方當事人一方交付了定金,則適用定金罰則,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民法典》規定: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綜合上面所說的,借款合同一旦成立雙方的權益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只要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或者是沒能按規定進行辦理,那麼就需要承擔違約的責任,對於承擔方式就需要由雙方協商,所以,在簽訂合同之前就需要約定好,這樣才能到各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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