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預期違約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繼續履行
又稱強制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對於預期違約,合同履行期到後,除非出現以下三種情形,否則違約方就應當繼續履行:A.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B.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過高的;C.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的。
2、賠償損失
又稱違約損害賠償、賠償損害金,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爲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的數額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的,賠償對方當事人因違約行爲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3、違約金
如果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了違約金,就按約定的違約金賠償。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者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
4、定金
如果雙方當事人一方交付了定金,則適用定金罰則,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是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一方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上述的任一項責任形式,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選擇的責任形式和相關救濟成本也是有所不同的。
二、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的適應範圍不同。不安抗辯權只有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時間上有先後之別,且只有合同約定的在先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發現合同約定的後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危險時才能適用。而預期違約與合同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先後無關,與哪方合同當事人有權提出救濟也無關,更有利於全面保護當事人利益。由此來說,不安抗辯權比預期違約制度的適用範圍要小。
(2)兩者所依據的理由不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可依據對方當事人的財產訂閱合同之後明顯減少,即對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惡化,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之危險爲理由。而預期違約所依據的理由既有與上述行使不安抗辯權所依據的理由相近的部分,也有諸如對方當事人明示不予履行合同義務及對方商業信用不佳等理由。
(3)兩者的法律救濟方法不同。在不安抗辯權制度中,如果合同訂立之後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具有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只能先中止合同的履行,通後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提供履行合同義務的充分保證,待後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情況下,合同約定先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纔可以解除合同。而在預期違約制度中,明確規定了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可以解除合同。在這一問題上,不安抗辯權有值得改進的地方。
預期違約又稱之爲先期違約,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或不可能履行合同的行爲。由於預期違約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屆至前,因此是否履行合同取決於一方當事人的行爲。所以預期違約並不一定會承擔違約責任,相對於實際違約來說,一般必然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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