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脅逼迫籤借條是犯罪嗎?
是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判處其搶劫罪或敲詐勒索罪,司法實踐中按照敲詐勒索罪處理的概率較大。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兩罪相同點爲:犯罪客體均爲複雜客體,既包括財產所有權又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權利;犯罪主體均爲一般主體,犯罪主觀方面都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本律師認爲兩罪最關鍵的區別首先在於否當場使用暴力,並當場佔有了他人財物。如果當場使用暴力並當場佔有了他人財物,則肯定是搶劫;相反,如果只有當場使用暴力而沒有當場佔有他人財物,或者只有當場佔有他人財物而沒有當場使用暴力的,則是敲詐勒索。
換句話說,搶劫罪必須同時滿足“兩個當場”,如果只有“一個當場”的,則是敲詐勒索。其次兩罪的暴力程度和目的不同。
搶劫罪中的暴力程度較重,排除了受害人的反抗,行爲人的暴力意圖是排除受害人的反抗,使受害人主動交付或搶奪財物。而敲詐勒索罪中的暴力程度一般較輕,行爲人使用暴力的意圖也不是排除受害人的反抗,而是使受害人產生一定的精神恐懼。
如果只是使受害人產生一定的精神恐懼,被迫書寫借條,沒有讓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借條並沒有實際的財產權益,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不符合搶劫罪中兩個當場中當場劫取財物的這一構成要件的要求,因此一般按照敲詐勒索罪處理較爲適當。
二、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的界限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犯罪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二罪的根本區別在於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的不同:
1、在犯罪客體上,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詐騙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
2、在犯罪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爲以威脅或要挾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懼而被迫交付財物;詐騙罪表現爲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矇蔽而“自願地”交付財物。在敲詐勒索案件中,有的行爲人具體實施的行爲可能包含有欺詐因素,但這種欺詐因素僅爲敲詐勒索的“由頭”或“藉口”,而非敲詐勒索的實行行爲,即並非本罪客觀方面的行爲。
換言之,構成敲詐勒索罪,不以是否有“藉口”,或者“藉口”是否真實爲要件。
行爲人強迫他人打借條的,如果是打借條方確實欠款的,那麼該借條不應當歸於無效,因爲欠款方打借條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如果是雙方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實施強迫行爲的一方就構成敲詐勒索罪,此時行爲人可以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對其進行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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