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和留置權有何不同
一、抵押權和留置權有何不同
留置權和抵押權都是擔保物權,都可以動產爲標的物。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設立的條件不同。留置權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屬於法定擔保物權;而抵押權由當事人自由設定,依雙方當事人合意而發生,屬於約定擔保物權。
(2)標的物的範圍不同。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而抵押權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3)標的物與債權的關係不同。留置權的標的物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只有企業之間留置的才能除外;而抵押權無此限制。
(4)權利的實現不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留置權人不能當然地實現留置權,而應當先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債務人逾期未履行時,留置權人才可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直接拍賣、變賣留置財產。而抵押權只須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便可以行使;但抵押權人應當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清償債權,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5)消滅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佔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而抵押權不因這兩種原因而消滅。
二、留置權與抵押權誰優先受償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據此,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這是由於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而抵押權是當事人之間約定的結果,法定權利優先於約定的權利。
抵押權留置權有三處共同點:一、都是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爲目的;二、都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三、都可以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對該財產的優先受償權。而通常來說,不同擔保物權競合時適用的一般規則是:留置權>登記的抵押權>質權>未登記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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