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和抵押權的區別,定義,特徵是什麼?
一、抵押權定義:
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擔保的財產變價款並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抵押權的特徵:
1、抵押權是從屬於債權的擔保物權,是就抵押物買得的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
2、抵押權不移轉抵押物的佔有。
3、抵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
留置權定義:
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並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的特徵:
1、留置權具有從屬性。
2、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
4、留置權只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係中。
留置權與抵押權的區別:
(1)設立的條件不同。留置權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屬於法定擔保物權;而抵押權由當事人自由設定,依雙方當事人合意而發生,屬於約定擔保物權。
(2)標的物的範圍不同。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而抵押權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3)標的物與債權的關係不同。留置權的標的物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只有企業之間留置的才能除外;而抵押權無此限制。
(4)權利的實現不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留置權人不能當然地實現留置權,而應當先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債務人逾期未履行時,留置權人才可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直接拍賣、變賣留置財產。而抵押權只須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便可以行使;但抵押權人應當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清償債權,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5)消滅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佔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而抵押權不因這兩種原因而消滅
由此可知,留置權和抵押權都是擔保物權,都可以動產爲標的物。然而,留置權和抵押權的區別主要在於設立條件、標的物範圍、標的物與債權關係、權利的實現、消滅的原因等五個方面。所以本站的小編提醒各位朋友,在貸款進行物權擔保的途中,一定要仔細留意,選取適合自己的條款,切莫粗心大意,否則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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