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質押貸款合同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我國《擔保法》關於質押的問題,僅規定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而對於不動產質押未予涉。 所謂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不動產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不動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以該不動產來擔保債務的履行,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享有以該不動產折價或者依法拍賣、變賣該不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由於不動產相對於動產來說,它屬於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就會損失其經濟價值的物,因此在經濟活動中人們極少用不動產來設置質押,即很少遇到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不動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將該不動產作爲履行債務的擔保之情況,而一般都是以不動產來抵押,即以不轉移不動產的佔有方式,將該不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抵押與質押,均屬物的擔保方式,當債務人不覆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或質權人都享有以擔保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擔保物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當事人通過設定不動產抵押,可以達到與設定不動產質押同樣的目的,而且避免了質押必須移轉標的物的佔有而不動產又不便於移轉佔有所帶來的麻煩,債務人在保證擔保物的價值不減少的情況下可以繼續使用擔保物,債權人也因標的物不移轉佔有而免除其對標的物的保管義務。總之,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方便可行,而以不動產設定質押操作困難,人們自然就從優擇取。但是通常並不能涵蓋特殊,以不動產設定質押雖屬罕見,卻並非絕無,在個別情況下以不動產設質的事實畢竟還是存在的。
二、以不動產設定質押法律是否承認其效力
由於我國《擔保法》關於質押一章,只對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作了規定,而對不動產質押未作規定,因此,對於不動產能不能用來設定質押,法律是否承認不動產質押有效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就存在着很大的爭議。一些同志認爲,我國《擔保法》作爲一部專門規定擔保問題的法律,在立法時必然會考慮到它的完整性和規範性,既然擔保法對動產質押作了明確的規定,決不可能遺漏與之相對應的不動產質押問題。按照物權法定主義這一民法的一般原則,當事人對質押標的物是不能任意約定的,擔保法對質物的規定當屬強制性規定。也就是說,擔保法未規定不動產質押,就是否定不動產質押這種擔保形式,當事人以不動產設定質押的,於法無據,應當認定爲無效,債權人無權要求以質押的不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不動產之價款優先受償。
我國的相關法律並不認同不動產質押,那麼,房產質押貸款合同在現實中雖然存在,但是處理起來卻是非常有爭議的,我國質押在不動產上是不予設立,那麼房產質押合同在質押上就根本不存在,也就是無效的,所以,在現實生活中爲了避免法律糾紛,還是不要簽署房產質押貸款合同。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宿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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