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輕微責任參與度是什麼?
一、醫療過錯參與度
1、概念
醫療過錯參與度是指在受理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中,依據職權或應醫患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委託具有專門知識的鑑定機構對患者方所訴醫療損害結果與醫療方過錯行爲有無因果關係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評定和判斷,從而爲訴訟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學依據而進行的一項科學訴訟活動。在醫療過錯鑑定中有一項對當事人權利影響很大的內容就是參與度的確定問題。
2、判定依據
所謂“參與度”是指被訴對象在訴訟損害結果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它是賠償醫學爲法學上確定因果關係而研究發展的新概念。
二、醫療過錯輕微責任參與度評定方法
目前,較爲一致的觀點是採用五等級法對患者所訴醫療損害中醫療過錯行爲進行參與度評定,具體爲:
1、醫療過錯參與度100%
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完全屬於醫療過錯所致,與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爲無關聯,法學上爲必然因果關係,也叫直接因果關係;
2、醫療過錯參與度75%
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主要是醫療過錯所致,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爲增加了所訴醫療損害出現的可能性。法學上爲相當因果關係。
3、醫療過錯參與度爲50%
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是醫療過錯和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爲共同作用所致結果,且雙方的作用強度難以區分,即出現所謂“原因競爭”,法學上爲素因競和之因果關係;
4、醫療過錯參與度25%
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主要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爲所致,但醫療過錯對損害結果的出現起到誘發、促進、加重等作用,法學上爲事實之因果關係;
5、醫療差錯參與爲0%
所訴醫療損害完全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爲所致,與醫療差錯無關聯或不存在醫療差錯,法學上爲無因果關係或無自然關聯。
三、醫療過錯的認定
(一)原則
由於醫療行爲具有高度專門性的特點,所以就一般性的診治活動而言,醫生享有高度自由裁量權,患者應當予以配合,當然醫生應謹慎注意患者的健康利益,否則該行爲違法。如果醫生將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醫療行爲強加於患者,對醫生裁量權不加制約,忽視患者方作爲契約一方的主動性,侵害其私法上的處分權利的權利,這顯然不公。
(二)方法
爲了調整這種不對等的權利義務關係,對患者決定權的尊重逐漸成爲醫方的一項義務。根據“允許風險之法理”(該法理認爲在一定情況下,爲促進社會發展,允許威脅法益的人類活動存在),爲使更多患者擺脫病患痛苦與絕望,實現治病救人的合法目的,法律允許帶有危險性的醫療行爲實施於患者,法律上稱之爲“容許性危險”,但“容許”並不使該行爲當然合法。阻止其違法性應符合一定條件:
1、就當時的具體診治情況,實施該行爲屬正當合理,即沒有其它診療辦法或者相比之下該行爲最爲符合患者的健康目的;
2、該危險行爲得經患者方同意,但在情況緊急取得患者方同意明顯不利於患者健康利益的除外,如患者昏迷急需採取緊急措施等;
3、行爲過程中盡謹慎注意義務,避免發生不應有的損害。即使行爲正當合理,且經患者方同意,也並不意味着發生任何損害均屬合法,如果損害是由於醫生未盡謹慎注意義務而發生,並非不可避免,則該醫療行爲同樣屬於違法行爲。違法行爲可以表現爲作爲和不作爲兩種形式,作爲指積極地實施了違反義務的行爲,如做闌尾切除術卻誤傷了卵巢組織;不作爲指應當實施某種診治行爲因未實施而致人損害,如輸血前未化驗患者血型致患者因血管內凝血而死亡。
醫療過錯輕微責任參與度是什麼呢?通過上文的解答,我們發現醫療過錯參與度其實是醫療事故的因果關係的醫學表示方法,用來判斷雙方責任的大小。一般來說,醫療過錯參與度越高,責任越大。醫療過錯責任的參與度在庭審中是重要的醫學證據,因此小編建議您仔細辨別,以免給您造成不當的訴訟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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