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關聯度醫療過錯是什麼?
一、輕微關聯度醫療過錯是什麼?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36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分爲四種: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輕微作用。
故確定賠償時應根據醫療機構的過錯責任大小來劃分:醫療機構負全部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60%-90%;負次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40%;負輕微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
綜上,輕微關聯度指的是醫療過錯責任程度屬於輕微責任,並且相應的賠償責任按照輕微責任賠償。
二、醫療過錯參與度的評定方法是怎樣的?
目前,較爲一致的觀點是採用五等級法對患者所訴醫療損害中醫療過錯行爲進行參與度評定,具體爲:
(一)醫療過錯參與度100%。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完全屬於醫療過錯所致,與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爲無關聯,法學上爲必然因果關係,也叫直接因果關係;
(二)醫療過錯參與度75%。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主要是醫療過錯所致,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爲增加了所訴醫療損害出現的可能性。法學上爲相當因果關係。
(三)醫療過錯參與度爲50%。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是醫療過錯和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爲共同作用所致結果,且雙方的作用強度難以區分,即出現所謂"原因競爭",法學上爲素因競和之因果關係;
(四)醫療過錯參與度25%。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主要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爲所致,但醫療過錯對損害結果的出現起到誘發、促進、加重等作用,法學上爲事實之因果關係;
(五)醫療差錯參與爲0%。所訴醫療損害完全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爲所致,與醫療差錯無關聯或不存在醫療差錯,法學上爲無因果關係或無自然關聯。
輕微關聯度醫療過錯是什麼?由此可知,醫療過錯輕微關聯度,指的是醫療過錯行爲的責任程度屬於輕微責任。輕微責任在醫療過錯中,相較於其它責任而言,屬於醫方承擔的最小的責任。同時這也就意味着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是按照輕微責任的範圍進行賠償,具體的賠償範圍需要依據實際的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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