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醫患糾紛怎麼解決?
近年來,很多地區都發生過醫鬧的醫療糾紛的事件發生,醫療糾紛多半都是由於醫護人員和病人家屬之間的一點點小事引起的,到最後可能導致病人家屬動手毆打醫護人員,爲了杜絕減少醫鬧的發生,政府又很多解決辦法,下面本站的小編就來爲大家整理編輯鄭州醫患糾紛怎麼解決?
1、法官直接判定
並不是所有醫療糾紛都必須經過醫療鑑定才能明確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問題的關鍵在於醫療糾紛案件爭議的事實是不是“專門性問題”,法官是否“認爲需要鑑定”。
從前面醫療糾紛概念的分析可以得知,有些醫療糾紛爭議事實並不是專業醫療問題,甚至不涉及醫學知識,法官沒有必要依申請或依職權安排醫療鑑定。
2、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按照《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目前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爲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首次鑑定工作由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再次鑑定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進行;對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商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但一般情況下,再次鑑定就是最終鑑定。
鑑定結論應該包括:醫療行爲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醫療過失行爲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失行爲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等級等內容。
鑑定組會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爲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爲的責任程度,從重到輕分爲4級,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鑑定結論中的責任認定直接關係到賠償項目、範圍和數額的最終確定。
醫療事故等級分爲四級十二等,分別是一級甲、乙等醫療事故;二級甲、乙、丙、丁等醫療事故;三級甲、乙、丙、丁、戊等醫療事故;四級醫療事故。對於傷殘患者,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司法實踐中,事故等級與賠償數額之間不存在正比關係。
3、醫療過錯司法鑑定
從2005年10月1日起,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正式實施,其中規定“在訴訟中,對本決定第二條所規定的鑑定事項發生爭議,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列入鑑定人名冊的鑑定人進行鑑定。鑑定人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由所在的鑑定機構統一接受委託。鑑定人和鑑定機構應當在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名冊註明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司法鑑定業務”。《決定》也明確了鑑定人依法迴避和出庭作證制度。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司法部)主管全國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司法廳或直轄市司法局),負責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
司法鑑定結論要確定醫療過失參與度,分爲ABCDEF六個等級。醫療過失參與度是指在醫療過失與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多種因素共同作用導致患者傷殘或死亡的損害後果,鑑定專家定量分析醫療過失在此後果中所起的作用,明確其參與因果關係的程度大小。醫療過失參與度是法院定案的重要依據,所以司法鑑定結論核心部分就是對這項指標的認定。
在上文中小編主要整理介紹了用法律的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在醫療糾紛上升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就會上升到起訴打官司,以上爲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詳細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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