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量刑是怎樣的?
一、校園暴力量刑是怎樣的?
得看校園暴力的性質程度。
我國《刑法》第17條:
1、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稱不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不滿14週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爲,都不負刑事責任;
4、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校園暴力行爲應承擔的責任
1、刑事責任
同學間因故看不順眼挑釁生事、辱罵、互毆、羣毆等行爲有可能觸犯的法律是:過失至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過失至人重傷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聚衆鬥毆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尋釁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等等。
同學間以保護、借錢爲名向同學勒索財務或以其他不正當的手段獲取財務有可能觸犯的法律是搶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盜竊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搶奪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敲詐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綁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現在還有些學生認爲自己是未成年人,即使是犯罪也不用負刑事責任,我們知道,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校園暴力的施害人如達到法定年齡,則法院應對犯罪嫌疑人加以刑罰,以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我國刑事訴訟法採取國家追訴主義的原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公訴。
2、民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由侵權行爲引發的損害賠償稱爲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旨在保護受害人的身體財產不受不法侵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當九種人格權力遭受不法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這九種人格權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被害人因侵權行爲致死,其家屬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極大的打擊,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要求支付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致人死亡的,爲死亡賠償金;致人殘疾的,爲殘疾賠償金;行爲人因過失或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身體,致使被害人殘疾或死亡,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至被害人殘疾的應當賠償被害人醫療費、傷殘生活補助費 至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
校園暴力的被害人如若死亡,就死亡本身來說並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爲被害人已經死亡,權利能力因而隨之消滅,因此被害人的監護人或近親屬不能以被害人如果尚在人世時可以得到的利益爲藉口,請求施害人賠償。
學校是學習的場,校園暴力行爲極爲惡劣,校園暴力量刑是根據施暴者對受害人的行爲造成傷害的程度來決定的。我國規定了14週歲以上的青少年如果有極其惡劣的犯罪行爲應該負刑事責任,所以如果施暴者的行爲造成嚴重的後果是會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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