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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予撤回行政許可申請類型有什麼

一、一般不予撤回行政許可申請類型有什麼

一般不予撤回行政許可申請類型有什麼

對於不予撤回行政許可申請類型,根據《行政許可法》第69條第2、3款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幾種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二、登記類的行政許可的範圍包括什麼

行政許可的範圍包括以下幾點內容: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衆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如果符合特定撤銷行政許可的法定情形,但是會對公衆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話,那麼就會不予撤銷。如果被許可人是通過欺騙或者是賄賂工作人員的方式來獲得行政許可的,那麼對於該下達的行政許可也應該進行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