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許可申請程序是怎樣的
1、撤銷權行使的啓動
(一)、由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啓動。行政許可法第69條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二)、行政機關監督檢查中發現。在執法檢查中,或者是羣衆舉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必須啓動撤銷該行政許可的程序。
2、撤回行政許可立案
借鑑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啓動了行政許可的撤銷程序後,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必須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承辦該案,承辦該行政許可決定的審批人員實行迴避制。
3、撤回行政許可調查取證
主要要收集兩類證據,一類是事實類,另一類是法律法規類,收集撤銷的依據。
4、撤回行政許可調查終結
承辦人員在收集到相關證據後,應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主要事實、處理依據、處理決定建議等。
5、撤回行政許可聽證
(一)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爲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許可是維護國家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一種手段,可以保護廣大的消費者和公民的權利。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會批准,如果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會進行駁回,並告知駁回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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