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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辯護的條件

無罪辯護的條件如下:
(一)被告要有不具有犯罪主觀要件。犯罪或由故意構成,或由過錯構成。以故意爲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觀故意而不構成該故意犯罪。以過失爲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過失而不構成該過失罪。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則不構成任何犯罪。
(二)被告應當不是犯罪主體。犯罪還須同時滿足刑法規定的主體要件。犯罪主體需達到一定的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三)被告犯罪行爲證據不足。“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法定基本原則作爲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確定了無罪推定的原則。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或證據鏈條脫節,將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應該進行無罪辯護。
(四)辦案機關程序違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難以保證其真實與公正性,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極有可能出現差錯。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無罪辯護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