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是如何認定虛假訴訟罪?
一、國家是如何認定虛假訴訟罪?
此認定就是爲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罪可以是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述行爲,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爲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捏造事實怎麼理解
所謂捏造事實,指行爲人虛構、臆造根本不存在,與真實情況相悖的事實情況,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無真實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實成分,部分捏造。
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無中生有”型,即行爲人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僞造證據,如借條、還款協議等, 並以此作爲依據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害人履行“債務”;
2、“死灰復燃”型,即行爲人以被害人已經履行完畢但沒有索回或銷燬的債務文書爲憑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3、“借題發揮”型,即行爲人僞造有關證據,使債權的標的擴大,或篡改借據上的借款金額、傷殘鑑定書的傷殘等級結論等。
三、虛假訴訟形成原因
虛假訴訟案件卻越來越多。出現這種局面的原因是:首先,惡意訴訟使對方當事人受到損害,在民事訴訟中難度較大,需要大量提供假證據,使法官足以相信惡意訴訟的事實才能實現。而虛假訴訟,只要雙方當事人串通好,一個主張,一個自認,就沒有爭議,就符合證據規則的要求,就能夠輕而易舉地實現惡意訴訟的目的。其次,在民事訴訟中有較多當事人不必進行對抗、對質的機會,留出了能夠被惡意利用的口子。例如支付令、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特別是調解書。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債權,不必起訴,申請支付令即可;甚至提供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都可以直接進入執行程序,輕易就能實現雙方當事人的惡意。即使是調解書,只要雙方當事人起訴、應訴,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獲得,從而取得強制執行效力。有這樣的諸多空間可以利用,虛假訴訟當然不會少見。再次,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越來越多,法官的工作量越來越大,稍不留神,就會被虛假訴訟的當事人鑽空子。
綜合上面所說的,虛假訴訟的存在就是屬於嚴重的擾知了公堂秩序,而且這種行爲也會對他人的權益造成傷害,因此,在認定的時候就會由專業的執法人員來進行處理,只要所存在的事實不合法,不符合案件的情形,那麼必定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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